(二)国家招生计划内毕业研究生,要按照学以致用、发挥专长的原则,在就业服务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其就业服务范围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国有科研单位,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所属单位,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
(三)各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前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继续由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落实工作单位后,由学校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截止当年底,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派遣回生源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四)师范类毕业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重点充实基层中小学。要将70%的本科生安排回生源地就业。师范生资源不足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需要选拔适合做教师工作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师范类毕业生不安排到其他行业就业。
(五)医药卫生类毕业生原则上安排到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和医药单位工作,重点充实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六)省统一接收的三峡库区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有关市地、部门和单位安排就业。
(七)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吸引高学历层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事业单位接收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可不受增人计划限制,允许先进人再追加计划。
要积极引进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急需的非我省生源高等院校毕业生。凡接收非我省生源毕业生的,须报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我省生源的委培、定向、自费、电大普通班毕业生,不予接收。
(八)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国有、集体企业要积极接收毕业生,企业招收职工要保证吸收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职工队伍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偏少的企业,要尽量多接收专业对口的毕业生。
鼓励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接收毕业生。对到这些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鼓励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办接收手续及户粮关系迁移手续,保管人事档案,可保留干部身份,计算连续工龄,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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