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通知
(1997年10月21日 鲁政办发〔1997〕5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在省、市地、县(市)三级,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机构
省、市地、县(市)政府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对所属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进行综合性管理和监督。
为加强领导,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经济工作的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和省财政、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计委、经委、体改委、建委、农委、外经贸委、财办、人民银行、审计厅、统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法制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讨论研究下列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提交政府决策:(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有关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二)决定省级和省属跨地区、跨行业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并对其进行考核、监督;(三)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总经理进行考核奖惩,提出任免建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四)研究决定有关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方面的重大事项。
5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可以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上述职责。其他市地和县(市),可根据情况确定成立领导小组或委员会。
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省国资办与现有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根据需要对其职能和内部机构作适当调整。省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执行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决定;(三)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调查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四)管理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制定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五)参与组建省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六)承办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地和县(市)国资办的组建,由市地、县(市)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