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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

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保护环境,深化殡葬习俗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的城区。
  第三条 市民政局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园林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制作、销售葬祭奠使用的“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焚烧各种丧葬祭奠物品;
  (三)在公共场所抛撒各种丧葬祭奠物品。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㈠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丧葬祭奠迷信物品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在山头、绿地等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环卫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道路、广场、居民楼院等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在殡葬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殡葬管理机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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