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承揽工程项目的,须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所在市(地)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进济施工证明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进济施工许可证》,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济施工期间,其资质等级须经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并按复审后的等级承揽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终止在济施工的,应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进济施工许可证》。连续六个月未在本市施工的,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其《进济施工许可证》,并将注销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生产项目。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承揽基本建设手续完备的建设工程项目,任何建筑业企业不得承揽违章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九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的总分包工程合同书副本须报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保密工程除外)明显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开工和竣工时间、工地负责人姓名的标志牌,做到文明施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或《进济施工许可证》处罚,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