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单位或个人,须持下列文件,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质等级证书》:
(一)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书;
(二)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三)验资证明;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第六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和有关文件后,按照以下权限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
(一)申请一、二、三级建筑业企业和一、二、三、四级构配件生产企业,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或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四级和非等级建筑业企业,由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经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或个人,持《资质等级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经济性质、营业范围、隶属关系、资质等级等事项变更以及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需要变更登记时,应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资质等级的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的资质标准实行年审制度。经审查的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须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
第九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审批设立、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须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年审,并接受日常管理。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直属企业投资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和省直有关厅(局)所属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实行资质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和出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 出济南和进济南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到外地承揽工程项目,须持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县(市)、区属建筑业企业,还应当持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到省内其他地市承揽工程项目的,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出省承揽工程项目的,经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省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