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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申请从事报废汽车拆解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具备相应的拆解技术和切割机、打包机等拆解设备;
  (二)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控制环境污染的处理设施。
  第八条 申请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单位,须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 回收企业对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必须按废钢处理,对尚可使用的零部件,经拆解企业修理后可折价销售,但必须注明“再生零部件”,严禁拼装整车转卖。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所有拆解企业须全部进入市场内经营。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其金属含量计算,参照废金属计价。所交车辆完整、零部件齐全的,由拆解企业竞价收购,收购价格做到尽量合理。
  第十二条 市计划委员会按照审批条件,每年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实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应缩短年检周期。老旧汽车在扩展期满的前二年内,不再办理过户、转籍等手续。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拼装车辆或未经批准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计划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公安、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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