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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5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0月15日经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10月15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议案。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公布施行,因此,决定废止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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