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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31日)废止

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
 (1996年7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优待
  第三章 退伍安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促进军队建设,巩固国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义务兵退伍安置。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的具体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优待

  第四条 义务兵入伍后对其家属实行优待金制度。
  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应相当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城镇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根据市区及县(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确定。
  第五条 优待金按下列办法筹集: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从统筹费中支出。
  (二)市区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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