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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防教育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国防教育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7日)废止

济南市国防教育若干规定
 (1991年11月27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增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观念,保障和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民武装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国防教育工作,由市、县(区)国防教育委员会主管。
  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计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三)监督检查国防教育工作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
  (四)协调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五)组织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六)研究解决有关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进行国防教育,应坚持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干部的国防教育,主要学习掌握国家防务的法律、法规、命令、指示、时事政策和军事知识。
  教育可采取以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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