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7〕29号文件
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 鲁政发〔1997〕9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发〔1997〕29号文件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政府推动力度,使所有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已经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提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迅速行动,制定方案并付诸实施。1998年第一季度,全省所有城市的城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重新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凡规定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城镇户口的居民,都要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差额补助的原则给予救助。主要是:(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三无对象);(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各地要按照上述范围,认真摸底,弄清需要救助的人数,编制预算。
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管理机制。各地的保障标准以月人均100—140元人民币为宜。各地可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各地可1至2年调整一次保障标准。
四、切实落实保障资金。落实保障资金是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各级政府要逐级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五、完善配套优惠政策,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对保障对象子女医疗费、教育费用、水电房租费及其他收费等实行减、免、缓等优惠照顾。倡导社会互助,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筹建职工物资互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