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量商品住宅负担的收费进行清理。凡属乱收费项目,收费单位要将所收费款退还交费单位,并冲减住宅建设成本。凡将存量商品住宅转化为拆迁安置房、解危解困房,享受减免税费政策的,销售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销售价,按批准价格销售。
五、放宽商品房转让条件。开发企业支付的开发项目价款一律作为开发建设投资,当其总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时,即可以预售商品房屋。购买预售商品房,在按规定付足25%购房款并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后,可以再转让。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转让办法。在坚持一户购买一套公有住房的前提下,放宽公有住房出售后进入市场的限制条件。需转让自购房改房,再购买自用商品住宅的,在税费、收益分配政策上给予支持。
六、鼓励房改房进入市场,健全市场交易管理制度。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价后,可转化为成本价房改房。对转让成本价房改房后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其价值与成本价房改房等值部分视作换房,超过成本价房改房价值部分按商品房计费。按成本价购买房改房后,允许置换商品住宅,置换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并享受本通知有关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房屋置换中心,房地产和房改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调换方案审查、价格确定、资金结算和产权变更等工作。
七、实行租售并举,扩大租赁市场。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款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收购部分空置住房,然后以成本租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出租。政府可适当放宽政策,鼓励开发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购买存量商品住宅,以商品租金向社会出租商品住房。对出租应交纳的有关费用,各地可根据实际在一定时期内适当减免。对别墅等高级住宅,有条件的可与发展旅游业结合,转化为旅游度假区。
八、适度控制房地产建设规模。计划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土地供应计划、房地产市场状况等,确定开发总量和类型,确保市场供求平衡。对商品房存量较大的开发企业,不批新的开发项目。对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发项目,依法处罚直至收回项目开发经营权;对不符合市场需求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予以停、缓建或经原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改变项目用途;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含有安置回迁的项目外,经项目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兴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停车场、临时商务、娱乐场所等予以过渡。国发〔1995〕13号文件规定的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两年内一律不再立项和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