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住宅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
(1997年11月6日 鲁政发〔1997〕8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央关于发展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指示精神,为盘活存量住宅,搞活流通,引导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把盘活空置商品住房与实施解危解困、拆迁安置结合起来。根据空置房的成本构成确定价格,对部分成幢、成组团、配套齐全、质量合格的普通商品住房,采取定量限价收购、定向销售、合理补偿的办法,将空置的商品房转化为解危解困或拆迁安置用房,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及拆迁户。经批准转化的商品房可执行国家、省对解危解困和拆迁安置用房规定的减免税费政策。对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需要安置的拆迁户,可适当提高补偿、安置标准,鼓励外迁。
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计划购建宿舍时,要优先购置转化的商品房。
二、优化信贷结构,促进个人购房。要逐渐从单一支持投资住宅建设,转向支持住房消费与建设并重,当前应适当侧重促进住房消费。要积极开展职工个人购房抵押业务,为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提供担保贷款,引导居民消费。
三、放开内销商品住宅购买对象。允许省内组织和个人到城镇购买住房。本着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原则,对购买内销商品住宅达到一定面积和投资额的,可以允许在住房所在地落户。具体标准、条件和办法由省计划、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四、调整税费政策,鼓励住房消费,搞活房地产市场。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确定房地产开发配套标准,并合理明确建设责任。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由受益部门专门经营,不摊入商品住宅的建造成本;不应摊入开发成本的配套公共设施,应由有关部门专项投资。小区建设中配套建设了学校、商店、邮电设施的,不再缴纳教育附加费、基本建设教育费、商业网点费、邮电设施配套费;居民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用于居住的,免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合法收费项目,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给个人的商品住宅,在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可执行零税率;单位和个人共同集资购买商品住宅的,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可扣除个人集资部分;旧城改造拆迁还建房,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但新建营业性用房应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空置商品房欠缴税费的,按规定权限报有关部门核定后,可允许开发企业将积压商品房出售后,首先偿还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