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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失效]

  (五)外商独资企业发生轻伤或者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可派员参加。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组成;
  (六)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地进济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急性中毒事故应当邀请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尸检鉴定的,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规定时限。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由于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性事故。
  责任事故按伤害程度,分别由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非责任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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