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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8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现发布《济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5日

         济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外地驻济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济南市劳动局是本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伤亡事故档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在伤亡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按照下列要求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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