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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区绿地广场管理规定[失效]

  第八条 游人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绿地广场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护树木植被和广场设施。
  第九条 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绿地广场进行改造。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广场。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绿地广场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的标准向市园林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广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占用期满,必须退还绿地并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绿地广场内的服务设施由绿地广场管理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凡进入广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指定的位置设点经营。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绿地和在绿地广场内修建与园林绿化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砍伐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果和种籽,踩踏观赏性草坪和进入圈围的观赏花木区;
  (三)在广场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划,损毁广场设施和树木;
  (四)挖坑取土、倾倒垃圾,乱扔污物,随地吐痰和便溺,焚烧树叶和垃圾;
  (五)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进行色情和传播封建迷信活动;
  (六)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在绿地广场内举行各种游艺和集会活动;
  (七)设置商业性广告牌和进行人流集中的商业性宣传活动;
  (八)其他损坏绿地广场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绿地广场,临时占用绿地广场期满后不及时退还,以及在绿地广场内修建与园林无关的建(构)筑物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退还绿地,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补偿费五倍的罚款;毁坏古树名木的,按照《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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