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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区绿地广场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1年市人大法规《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现发布《济南市市区绿地广场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5日

            济南市市区绿地广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绿地广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绿地广场(含济南市植物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绿地广场是指以植物造景为主,开放式公共绿地场所。
  第四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主管本市绿地广场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园林管理部门搞好绿地广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 绿地广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体现泉城特色,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绿地广场用地应当以植物占地为主,非植物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开放式公共绿地。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内的经营权归己。
  第七条 绿地广场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管理,确保花木草坪的正常生长。
  逢重大节日、纪念日或有其他重要活动期间,绿地广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园林管理部门的要求布置临时性花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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