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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的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省人大《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2006年农业部57号令《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济南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1996年12月20日
          济南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受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市,含历城区,下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的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对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保证质量,确保农业机械性能良好,安全运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
  第六条 申请开办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县(含县)以上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申请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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