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3日)废止淄博市幼儿园托儿所管理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1997年8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托儿所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简称园所)的建设、管理及对学龄前婴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三条 园所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所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人事、财政、物价、卫生、规划、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园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园所建设
第五条 园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六条 幼儿园园舍应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群体。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幼儿园基本条件。
托儿所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在幼儿园内。举办托儿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托儿所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城区新建园所应当达到一类园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