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沿海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实施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1997年8月31日)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联合批准的《烟台市沿海港口总体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布局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港口(含军港、救捞、邮电、水产、粮食、船厂、石油、煤炭等专用码头,地方自建、合作、外资建设的码头及陆岛交通船舶停靠站点等)。
第三条 烟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港口的规划建设实施行业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规划建设实施行业管理。
第四条 港口建设要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大中小结合和专业化配套。
第五条 各县市区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按照《布局规划》的要求和
交通部颁发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各港口的总体规划,经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人民政府、交通部联合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布局规划》是全市港口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如需修改或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凡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建设,市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市计划部门不予审批或转报。
第八条 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部分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部分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港口规划建设要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节约使用,综合开发,不得随意挤占深水岸线建设中小泊位和在深水岸线规划建设与港口无关的生产或非生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