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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烟台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1997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护农村居民健康,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山东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合作医疗,是指在国家支持下,主要依靠集体和农民共同筹集资金,通过不同方式补偿农民医药费用,使其能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坚持自愿量力、受益适度、基金共筹、风险共担、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以及与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农村合作医疗应列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卫生、农业、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职能由相应科室承担,不单设机构和编制。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由内部调剂解决。
  第七条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拟定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
  (二)组织实施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宣传发动和检查督导工作;
  (三)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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