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5日)废止

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威政发〔1997〕52号 1997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经验收合格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范围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人口和住宅相对集中、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相对完善的居住区。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法规和政策,协调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具体规定和标准;
  (三)审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四)管理、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基金、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住宅小区物业验收,负责住宅小区物业接管;
  (二)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
  (三)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基金、维修养护资金的筹措、管理;
  (四)组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选聘和订立合同;
  (五)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审批住宅小区物业重大维修项目及物业管理企业资金收支预、决算;
  (七)查处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法规的行为。建设、财政、工商、公安、煤气热力、广播电视、民政以及供电、邮电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