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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威海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威政发〔1997〕50号 1997年9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改善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组织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交通设施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制,并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设置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涂抹、覆盖、损毁、移动、拆除。
  第六条 禁止坐、骑、踏、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第七条 损坏交通设施,责任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破坏和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检举的权利。

第三章 车辆行驶

  第八条 在同方向两条机动车道的路段,机动车须按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内侧车道为快速车道,供小型客车(不包括公共客运和出租客车)行驶;
  (二)外侧车道为慢速车道,供大型货车、客车、小型客货车、公共客车、出租车、各类摩托车及其它低速机动车行驶。
  在同方向三条机动车道的路段,车道自中心隔离线向右依次排列,机动车须按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供小型客车(不包括公共客运和出租客车)行驶;
  (二)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供大、小型货车行驶;
  (三)第三条车道为低速车道,从大型客车、公共客车、出租车、各类摩托车及其它低速机动车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记的道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或按交通标志、标记所示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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