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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发布广告,应当查验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发布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招工、招聘、招生广告,在发布前须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审查、登记的,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发布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使消费者能够容易辨明。

第三章 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十五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第十六条 发布户外广告,发布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除张贴广告和在本单位场地内设置的广告外,其他户外广告必须由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承办。
  第十八条 行医、演出、招生、招聘、培训等内容的户外张贴广告,张贴前必须持市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的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并缴纳公共广告栏使用费。
  第十九条 经批准利用各类展销会、定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等形式设置临时性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在会前3日内设置,会后3日内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安全、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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