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预算外资金稽查暂行办法
(威政发〔1997〕12号 1997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外资金稽查工作,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是指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解交、使用和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地方政府收取预算外资金的企业单位及中央、省驻威单位。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预算外资金的稽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举报案件。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内容:
(一)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销毁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使用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情况;
(五)拨付的第二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财务管理情况;
(七)国家、省规定应当稽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对象的确定:
(一)根据年初稽查计划确定;
(二)根据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确定;
(三)根据举报确定。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擅自增设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隐匿、坐支、挪用、私分预算外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减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附加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解交财政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