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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航流亭机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航流亭机场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通告
 (青政发〔1997〕31号)


  为加强民航流亭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和我市对外开放声誉,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成立青岛市流亭机场出租汽车管理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按本通告的规定,负责机场出租汽车有关管理工作。
  二、凡进出机场的出租汽车及其他接送客人车辆,必须服从联合办公室的现场管理。
  三、自1997年3月1日起,机场出租汽车市场实行开放经营,市内四区及城阳区、崂山区出租汽车均可参与经营。
  四、拟进入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应在机场外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等候,凭联合办公室根据机场旅客数量下达的调车单进入机场出租汽车上客点,按调车单次序号接客发车,营运车辆具体调度办法,由联合办公室规定。
  上述车辆,应当按规定向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缴纳停车费;进入机场时,免缴机场内停车费用。
  五、凡载客进入机场的出租汽车,应在联合办公室指定的区域停靠下客。在机场停靠下客后,应当立即驶离机场,并不得在机场内显示空车待租标志,不得再搭载乘客。
  其他车辆进入机场接送客人,必须在联合办公室指定的区域停放。
  凡载客进入机场的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机场内停车费。
  六、在机场营运的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营运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规范,文明服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七、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单位的车辆进入机场从事客运服务,须经联合办公室核准,并服从统一管理。
  八、严禁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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