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可以
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通知
(青政发〔1997〕40号 1997年3月18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青岛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组织行使。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第一批可以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予以公布(名单附后),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进行研究。
对于表中所列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委托、而且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委托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通知,经市政府法制局核准,与受委托组织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附:1、行政处罚委托书样本;
2、第一批可以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受委托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暂行规定》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委托行政机关名称) 委托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名称) 实施行政处罚。
1、委托权限和适用范围:
2、委托期限:
3、超越委托权限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第一批可以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1、受委托组织:青岛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