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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可以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可以
 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通知
 (青政发〔1997〕40号 1997年3月18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青岛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组织行使。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第一批可以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予以公布(名单附后),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进行研究。
  对于表中所列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委托、而且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委托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通知,经市政府法制局核准,与受委托组织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附:1、行政处罚委托书样本;
  2、第一批可以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受委托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暂行规定》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委托行政机关名称)   委托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名称)  实施行政处罚。
  1、委托权限和适用范围:
  2、委托期限:
  3、超越委托权限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第一批可以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1、受委托组织:青岛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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