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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专用通信管理办法

  专用通信工作人员未经培训即上岗工作,影响公用通信网通信质量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停闭其中继线。
  第十八条 专用通信单位安装、使用专用通信设施不当给公用通信网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阻断通信损失。
  第十九条 接入公用通信网的专用通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资费政策和资费标准,并按时向电信企业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专用通信单位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公众通信业务或对外出租。
  专用通信单位利用专用通信设施对内安装住宅电话,应当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
  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电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专用通信单位可以临时经营部分基础电信业务。
  申请经营“向社会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交换机的宾馆、饭店等饮食服务单位,受电信企业委托,取得《通信行业管理登记证》后,可以经办委托范围内的公众通信业务。
  第二十二条 获准经营或者受委托经营公众通信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布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用通信网单位应当做好专用长途电路与公用通信网的隔离工作,其长途电路不得旁路公众长途业务,并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通信发展规划;
  (二)自行拆改用户交换机中继设备或者更换用户交换机型号;
  (三) 擅自将普通电话线改为中继线或将中继线改为普通电话线,或将普通
中继线改为经营性中继线;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获准经营或受委托经营部分公众通信业务的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擅自经营核准经营范围以外的通信业务;
  (二)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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