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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的规章代替。现执行2002年市政府201号令《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济南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1996年3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济南市劳动局是本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和县(市)、区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卫生、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配合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险责任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
  (二)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医疗保险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
  (四)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保证基本医疗,正确引导消费,鼓励节约,反对浪费,强化医患双方的自我约束,实现医疗费用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医疗保险帐户金、企业医疗保险调剂金(以下分别简称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金、企业调剂金)三部分组成,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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