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1996年11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湖泊的综合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但上级人民政府或流域管理机构授权管理的河道除外。
第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河道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负责河道工程建设管理;
(二)编制、实施河道治理规划;
(三)监督检查河道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四)依法查处河道违法行为、调处河道纠纷;
(五)处罚违反河道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
(六)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河道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孝妇河、淄河、东猪龙河、乌河以及小清河、沂河、支脉河、北支新河淄博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流经区县河段以及市管以外其他河道由所属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管理。有关规划、治理、防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以及涉及区县边界河道的纠纷,必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调处。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治理、防洪、防洪设施维护、清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河道的防洪、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小清河、沂河、孝妇河、淄河、东猪龙河、乌河,由市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其他重要河道由区县人民政府首长负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区县两级城市防汛机构,在市防污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履行防汛职责。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六条 孝妇河、淄河、东猪龙河、乌河的流域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