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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所需进口的许可证管理商品和特定登记商品;
  (二)进口企业自用的许可证管理商品;
  (三)企业出口在审批立项时已获国家外经贸部批准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发放计划的商品。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由企业自行出口或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也可以在国外建立销售网点或委托外商代理销售。除国家统一管理定价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对生产经营的产品自行定价,报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享受国家对产品出口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一)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代理出口或其他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总额的50%以上;
  (二)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
  第十五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对先进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一)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
  (二)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在国际上属先进和适用的;
  (三)生产的产品属国内新开发的,或同国内相同、类似的产品比较,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确属先进的。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未经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让企业填报统计报表,不得随意对外公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数字。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活动条件,拨交工会经费,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享有权力,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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