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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一)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举办主体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经费来源和资金信用证明;
  (五)单位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登记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证件。
  事业单位须进行资格认定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资格认证证明。
  第九条 登记管理部门在收到事业单位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事业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事业单位登记证》。
  《事业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职责范围、举办主体、经济类型、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形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资金数额、单位住所、机构编号、标识代码等。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经事业法人登记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凭《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职责范围、举办主体、经济类型、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形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单位住所等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举办主体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证件。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部门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审核并作出是否办理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60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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