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
《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包括野生动物任何可辨认部分、附属物及含野生动物成份的制成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