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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1)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修改

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三章 种子选育与审定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七章 种子贮备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用于粮、棉、油、菜、麻、瓜果、绿肥、花卉和牧草等农作物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第六条 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第七条 在农作物种子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八条 全省农作物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创新、研究和利用工作,由省农业科学院负责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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