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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飞机、舰艇洞库的军事禁区,其外沿与军事管理区相连的不再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其外沿与地方地产毗邻的,根据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水域军事禁区水上部分,不划安全控制范围。
  第十五条 战略、战役地位重要,军事设施比较密集的地域,除对军事设施划定军事禁区外,可以将整个地域划为安全控制范围。
  第十六条 军事禁区的划定工作,由济南军区和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具体承办,在划定某一军事禁区的具体范围时,应有当地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及驻军(含武警支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 军事禁区划定后,逐级上报省保护委员会审核,经有关军事机关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军事禁区的划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在陆地军事禁区边缘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在水域军事禁区边缘设置障碍物或界线标志。上述设置经费,由军队安排解决。
  在陆地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的,应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标志牌的制作和经费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解决,设置地点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商定后,由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和地方公安部门共同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按规定批准的除外。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对进出军事禁区的人员、车辆、船舶进行严格的检查、登记,并限定活动时间、活动范围,规定活动路线。必要时由军事禁区管理单位派员监陪。
  第二十条 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的除外。
  因执行专业飞行任务和其它飞行活动,确需进入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的航空器,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一切民用船舶进入水域军事禁区,按规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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