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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划定和保护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和保护
  第五章 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六章 军事设施的共同保护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和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应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加强保护军事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军民的国防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 军事设施的保护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第五条 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应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统筹兼顾。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

  第六条 省和市(地)以及有军事设施的县(市、区),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保护委员会由军地双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保护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第一副主任由军队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参加单位的负责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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