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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经营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举办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展销活动,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凡明令查禁或停止发行的出版物,销售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按要求上缴或封存,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

第五章 文化市场管理分工和经营职责

  第二十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系统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营业性文化活动的管理;
  (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系统和社会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位的审批和书刊经营活动的管理。未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县(市、区),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文化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书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四)工商、税务、公安行政部门除负责文化市场经营的登记发照、税务征收、场所治安管理外,协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属单位开办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由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也可由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授权所在市(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三)按职责分工办理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
  (四)负责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五)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营业证照,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和批准的场所经营;
  (二)建立健全文化经营管理制度;
  (三)严格照章纳税;
  (四)不得乱涨价、乱收费;
  (五)不得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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