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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4月14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1日)废止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省辖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法人和公民。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应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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