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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的决定(1990)[失效]

  (一)违反规定提前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经济植物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炸鱼、毒鱼的,擅自捕捞国家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5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500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用鱼鹰捕鱼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五)生产、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或使用不合格网具作业的,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六)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在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机动渔船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在海洋非机动渔船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机动渔船的罚款数额根据主机千瓦(马力)大小和情节轻重确定:
  1、14.0千瓦(19马力)以下的,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2、14.7至58.1千瓦(20至79马力)的,处800元至6000元罚款;
  3、58.8至87.5千瓦(80至119马力)的,处1200元至1万元罚款;
  4、88.3至146.4千瓦(120至199马力)的,处1500元至1.5万元罚款;
  5、147.1至293.5千瓦(200至399马力)的,处2500元至2万元罚款;
  6、294.2至440.6千瓦(400至599马力)的,处4000元至3万元罚款;
  7、441.3千瓦(600马力)以上的,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
  (七)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在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150元罚款,机动渔船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在海洋非机动渔船处200元至500元罚款,机动渔船的罚款数额根据主机千瓦(马力)大小和情节轻重确定:
  1、14.0千瓦(19马力)以下的,处200元至3000元罚款;
  2、14.7至58.1千瓦(20至79马力)的,处500元至6000元罚款;
  3、58.8至87.5千瓦(80至119马力)的,处1000元至8000元罚款;
  4、88.3至146.4千瓦(120至199马力)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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