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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0修正)[失效]

  4、88.3至146.4千瓦(120至199马力)的,处1500元至1.5万元罚款;
  5、147.1至293.5千瓦(200至399马力)的,处2500元至2万元罚款;
  6、294.2至440.6千瓦(400至599马力)的,处4000元至3万元罚款;
  7、441.3千瓦(600马力)以上的,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
  (七)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在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150元罚款,机动渔船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在海洋非机动渔船处200元至500元罚款,机动渔船的罚款数额根据主机千瓦(马力)大小和情节轻重确定:
  1、14.0千瓦(19马力)以下的,处200元至3000元罚款;
  2、14.7至58.1千瓦(20至79马力)的,处500元至6000元罚款;
  3、58.8至87.5千瓦(80至119马力)的,处1000元至8000元罚款;
  4、88.3至146.4千瓦(120至199马力)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5、147.1至293.5千瓦(200至399马力)的,处3000元至1.2万元罚款;
  6、294.2至440.6千瓦(400至599马力)的,处4000元至1.5万元罚款;
  7、441.3千瓦(600马力)以上的,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八)未按捕捞许可证规定项目作业的,在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25元至50元罚款,机动渔船处50元至100元罚款;在海洋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100元罚款,机动渔船处50元至3000元罚款;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九)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十)无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擅自进入增殖区和对特定品种进行捕捞的,外省、市渔船未经准许来我省管辖水域进行捕捞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一)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破坏他人船网工具、养殖水体或养殖设施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偷捕、抢夺进行科学试验的养殖水产品和他人养殖的扇贝、鲍鱼、海参等海珍品的,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前款各项中所称情节严重的,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一年内违反渔业法律法规三次(含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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