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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失效]

第四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有效地利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企业可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和实行股份合作制,也可以按照自愿平等、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后,其所有制性质不变。
  第十九条 实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订立合同,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订立企业章程。
  第二十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服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的产生,实行招聘、选举制或者其他方式。
  对厂长(经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定期审计制。
  第二十一条 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制度,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物资、财务等管理制度,加强基础建设,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和各类专业人员,到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收职工应经过文化、技术考核和健康检查,择优录用。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使用季节工和临时工。
  禁止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劳动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的税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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