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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失效]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的权利
  (一)企业有权拥有和支配自有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投资和对外投资。
  (二)企业有权出租或有偿转让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但所得收益必须用于发展生产。
  (三)企业有权在其经营范围内自主安排产、供、销等经营活动。
  (四)企业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产品价格和劳务价格。
  (五)企业有权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招聘、解聘各类专业人员,录用、辞退本企业职工。
  (六)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
  (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八)企业有权按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九)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发行股票或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十)企业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十一)企业有权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的义务
  (一)企业必须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二)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和费用,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环保、标准计量等部门的监督。
  (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
  (四)企业应按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五)企业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六)企业必须依法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七)企业应严格执行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按有关规定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八)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
  (九)企业确定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时,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
  (十)企业应当提倡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十一)企业应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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