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失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按照调整、整顿、改造、提高的方针,积极引导企业健康地发展。
  第七条 企业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发挥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章 企业的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开办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种行业和国家控制生产的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报批。
  第九条 开办企业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并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
  (二)有必要的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适用技术、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名称,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开办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防治环境污染。
  城市工业向农村扩散项目和产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源的转移。
  禁止无防治能力的企业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用地应本着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迁移时,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管理等部门和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破产;
  (四)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四条 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必须保护其财产,并清理债权、债务。
  企业破产时,其债权债务的清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