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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二)各市(地)、县(市、区)党政领导机关,驻地军事机关和其他要害部门;
  (三)省、市(地)、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第十九条 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前款所规定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一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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