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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七)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派出人民警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遇有下列情况,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以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为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队伍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参加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起止时间、地点和路线进行;
  (二)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三)严禁沿途刻画、涂写或张贴标语,不得损毁公共设施;
  (四)禁止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五)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
  第十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集会、游行、示威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随时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组织好集会、游行、示威;
  (二)负责维护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进入队伍;
  (三)指定专人佩带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秩序。
  第十七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交通堵塞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严重治安、刑事案件的;
  (四)遇有其他不可预料情况的。
  第十八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主管机关可以在下列单位所在地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一)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济南军区机关、省军区机关和其他要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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