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二)集会、游行、示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集合地点、解散地点及途经路线;
  (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其中包括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及其佩带的标志;
  (四)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五)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六)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其通信地址;
  (七)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单位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须提交单位证明信及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一日内作出同意协商或者不同意协商的答复,同意协商的应在五日内将协商情况告知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严重影响交通和社会秩序的,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原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在交通高峰路段、高峰时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与参加的人数不相适应的;
  (三)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已获许可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在同一地点、途经路线的同一时间内,有重要外事活动、大型体育比赛或者有其他重大活动的;
  (五)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途经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市政建设的;
  (六)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途经路线正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