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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失效]

  专门委员会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对其中重大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本省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有关机关、组织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或者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属于直接控告和检举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部门查清事实,提出报告。需作处理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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