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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7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责任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二章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范围: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本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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