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7日)废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责任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二章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范围:
(一)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本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