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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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