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1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第三章 几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四章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的保护机构
第六章 奖励处罚和处理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进入本省的六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家庭及每个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
未成年人有自我保护和请求保护的权利,对侵害自己或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抵制或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四条 对未成年人,应根据其特点,坚持培养、教育、引导、保护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艰苦奋斗、革命传统、民主与法制等方面的教育,使未成年人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二章 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第六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