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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建日照地级市有关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组建日照地级市有关事项的决定
 (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照市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组建日照地级市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日照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按原县级市的届次顺延。
  二、组建日照地级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1月召开,代表名额为400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日照地级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期为三年。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不超过2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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